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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章 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规范因应(2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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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以下条件:其一,法律制度在规范内容上具有合理性。法律规范不仅需要在逻辑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具有合理性,而且在立法内容上也应能因应境外追赃的现实需求。例如,近些年来,境外资产转移的手段多样,方式隐蔽,加之各国之间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给我国的境外追赃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法律挑战。因此,有关反洗钱的法律制度若需要发挥其实效性,就应当能够应对洗钱犯罪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实现对犯罪资产追踪、识别的立法目的。其二,法律制度整体上应当具有协调性,也即相关境外追赃的法律制度应当是统一、协调、相互配套的。境外追赃工作涉及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以及对外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等活动,单独依靠某一部门或者某一部法律是无法实现境外追赃的目的。这就需要法律制度在整体上具有协调性,以发挥相关法律制度的合力。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效性依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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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长效性

境外追赃法律机制作用的发挥不仅仅依靠国内法律规范实施,由于其还涉及到境外追赃的国际合作,相关法律机制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提供国际合作主体的积极配合。在境外追赃的过程中,国际合作的双方有时是两个法律传统、社会制度、法律理念都存在巨大差异的国家,如果没有推动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相关境外追赃法律机制无法实现其法律规范目标,或者是相关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或者不同个案中,其实施效果差别很大。因此,这就需要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具有长效性,以保证境外追赃工作具有持续性。

国际社会上经过实践检验、得到多数国家认可的境外追赃方式和方法,由于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国际合作共识,也就较大程度上得到相关国家的支持和认可。例如,资产分享制度作为境外追赃中的经济激励机制,对于鼓励和促进各国开展资产追缴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有效解决被没收犯罪资产的处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资产分享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境外追赃的惯常做法。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资产分享规则。如果我国法律制度不能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不能建立相对应的境外追赃规则,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赃款赃物没收与返还的国际合作。因此,建立追赃长效机制需要构建起符合国际社会规则的法律制度。

如果能够将相关国际追赃方式予以法治化,一方面,由于遵循相关国际规则,能够较大程度上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促进追赃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国与国之间的法治信任,为境外追赃的良性循环奠定基础。在办理境外追赃案件过程中,相关凝聚国际共识的法律机制的建立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对外遵守国际惯例和他国法律,对内依法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处置,促进追赃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这样使得国际合作被请求国感受到了我国开展国际合作的强烈意愿和诚意,并且建立起对我国法治的高度信任,那么追赃国际合作就较为容易实现。经过数次或者长时间合作后,将彻底赢得对方对于我国刑事法治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对于以后我们开展境外追赃以及其他各类司法合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从而为双方的长期合作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境外追赃工作的良性循环。因此,我们国家在发展境外追赃法律机制过程中,立足中国现实问题的同时,应吸收借鉴国际社会境外追赃的共识性制度,着眼于长效法律机制的建立。

二、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困境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境外追赃法治化建设,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境外追赃法律机制。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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